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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
大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
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现对我市上半年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三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类违法)
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两项问题:1.未对公司内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沉淀池)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2.未在有限空间有关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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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规定。
经立案调查,鼎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厂区有限空间的主管人员余某分别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元及15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有发生屡屡酿成悲剧。有限空间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人员进入危险性大、事故后果严重。应按照要求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醒目位置,让大家都能够清楚看到提升警惕,真正起到警示作用。以上案例通过对企业及其负责的主管进行“一案双罚”,旨在进一步警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抓细抓实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真正将安全管理到位,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四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类违法)
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兴华气体供应站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处于非正常状态、故障灯长亮、未及时进行处置的问题,以上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5.5 检定周期:“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1 年,对仪器测量数据有怀疑、仪器更换了主要部件或修理后应及时送检。”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安全设备在预警异常情况、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且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每个环节。企业应建立安全设备档案、台账,明确维护、保养、检测等各个环节的技术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如实记录,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状态。
供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科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新媒体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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